国际学校指为外国侨民提供其母语教育的学校,亦跟随外国侨民母国的教育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方都设有国际学校。
最初的教育活动与人类的生产,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人们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传授知识,技能.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财富逐渐增加,有些人就可以从体力劳动中脱离出来,专门从事脑力活动;同时语言文字也在丰富和发展.这样,独立的教育机构-----学校便逐渐孕育产生了.学校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教与活动进入一个自觉的历史时期.
据考证,原始社会后期,就有了专门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特殊场所,这就是学校的萌芽.青少年在这里接受一些训练:学习自理,参加社会劳动,如建筑房屋.耕种.收获.照看牲畜等;学习唱歌.跳舞.游戏.;学习礼仪和行为规则.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学校教育形成了似礼乐为中心的文武兼备的六艺教育.六艺由六门课程组成:礼-----礼仪,乐----音乐,舞蹈.射-----射箭.御----驾马车.书----阅读,习字.数----算术.
我国古代的学校有私塾,书院,也有官学等.
孔子提出的"学而优则仕"思想,直接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社会生活.科举取士制度一方面使读书人获得了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机会,提高了官吏的文化素养;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几乎专门服务于科举考试,教学内容局限于儒家经典,严重束缚了人的思想.科举制度一直延续了1300多年.
20世纪初,清政府迫于形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再教育方面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式学堂.西学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新的教育体系,普通民众及其子女普遍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教育体系.我们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机会更多了.目前,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青壮年文盲率大大降低;中等职业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适用人才;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以形成规范的本科教育.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
1. 外交人员子女学校(School for Children of Foreign Diplomat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1日),驻华大使馆可以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及后,北京以外的驻华领事馆,也被批准参照《暂行规定》注册子女学校。因此,在后来的政府文件中,此类学校合称为外交人员子女学校。 1973年,美国政府在北京设立联络处(当时美国与北京政府尚未建交)。联络处的子女学校,最初位于三里屯的公寓的五楼,就是夹在两套公寓房之间的电梯门厅过道,仅有8名学生和2名教师。198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五国的大使馆,合办International School of Beijing(ISB,现中文名北京顺义国际学校)。学校于1988年正式注册为外交人员子女学校。1997年底,转制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2003年9月,通过了NCCT认证。至2005年,学校已拥有33英亩的校园,以及来自54个国家的1980名学生。 外交人员子女学校学生,应限于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外籍子女,并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的一些优惠,如学校人员在学校工作所得的薪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在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也可以招收其他在华居住的、拥有本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学生(即非中国国籍的学生;由于港澳台地区属于境外,也可以招收港澳台籍的学生)。 在2000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关于上海美国学校的税务事宜。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上海美国学校因招收了驻华外交人员子女以外的学生,其相应的免税优惠待遇应被中国政府收回。 2.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School for Children of Foreign National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后来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增长迅猛,至2008年底,已有98所,遍布全国16个省、直辖市,学校数量和学生规模颇为可观。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公布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并不包括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后者另行分类。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学生,不得招收中国内地的公民入学。 3. 台湾同胞子女学校(School for Children of Taiwan Compatriots) 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全部集中于台商聚居的珠三角和长三角。由于台海两岸在国家意识上的巨大差异,台校特别受到外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也提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4. 港澳籍人员子女学校 2008年,教育部同意委托广东省审批在广东设立港澳人士子女学校,以简化审批程序。2009年2月,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回复意见,广东省将在深圳开办港澳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权下放深圳市。广东省教育厅组织拟订《广东省关于开办港澳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办法》,并在报请教育部批准后施行。